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下发后,各地、各单位认真落实补缴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统一政策,规范操作,对各地提出的问题,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进行了统一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问:40号文件实施后,以前有关补缴政策和为解决特殊群体补缴政策是否执行?答:以前省厅曾下发的临时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如:原冀劳社[2004]38号、冀劳社[2006]166号、冀劳社[2008]29号、冀劳社[2008]75号等)和一次性解决某一群体养老保障问题出台的临时性政策文件(如:冀劳社[2002]80号、冀人社发[2009]8号、冀人社发[2011]49号)都有一定时效性,目前已经超出时效不再执行。各地要严格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办理,不得依据以前文件乱开口子。二、问:在我省工作过的外省户籍人员,能否在我省补缴养老保险费?答:现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的外省户籍人员,可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进行补缴。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省或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允许在我省补缴。三、问:现在我省参保,有在外省工作经历,能否在我省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具有我省户籍,在外省就业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否在我省补缴?答:不允许在我省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四、问:农村户籍原企业临时性用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了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是否可以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答: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原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缴费。五、问: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我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如何补缴在企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费后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答: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我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可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企业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辞退和经单位同意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其辞退、辞职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动离职人员,自动离职前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仍依据冀劳社[2008]30号文件相关规定认定。六、问:符合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费时如何掌握?答: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七、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已经离开原国有、集体企业以及2003年前已经破产的乡镇企业职工能否补缴养老保险?答: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是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的养老保险费,不同企业类型中的职工未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不存在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等问题。所以,不同企业类型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离开单位的,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八、问: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能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答:如企业以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已经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在本单位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可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如该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未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九、问:按原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能否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答:按原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包括原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等人员),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已经结清的养老保险费。十、问:现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年龄如何掌握?答:应保未保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现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原国有、集体企业女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非因开除、除名、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后与原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且已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缴后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未满50周岁的,可选择50-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缴费(补缴)后达到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继续缴费至60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十一、问: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原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答: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离开单位,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5年以上,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十二、问: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答: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未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十三、问:电力系统农电工缴费(补缴)依据哪些规定执行?答:农电工是电力系统特殊用工群体,2006年省厅下发冀劳社办[2006]151号文件,其缴费(补缴)时间仍按这一文件规定执行。十四、问:整体未参保单位补缴或未全员参保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时,因效益不好,能否免除滞纳金?答:滞纳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滞纳金。十五、问:40号文件规定的“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答:2011年6月30日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十六、问: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趸缴)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待遇计发时间如何确定?答: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补缴(趸缴)满15年后,按补缴(趸缴)缴费年份计算退休待遇,补费到账下月计发。十七、问:原临时工的补缴时间如何掌握?补缴后如何与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衔接?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答:原临时工是指经原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以临时工身份在企业工作,且未从1990年3月按时正常缴费的人员,补费不能早于1990年3月且按照原省劳动厅冀劳办[1998]202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1986年10月以后,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1986年10月以前各地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从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缴纳(补缴)养老保险费。十八、问: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哪些资料?答:原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提供原劳动(计划)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或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和有效证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补费时需提供本人职工档案,主要审查招用固定工人审批(登记)表、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书,以及相应调资表等。十九、问:私营企业整体未参保如何补缴?有在私营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哪些资料?答:私营企业在进行参保登记后,可对以前应保未保期间整体补缴。原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从单位整体参保(补缴)时间开始补缴。补缴人员需提供原私营企业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1995年以后需提供劳动合同书等原始资料。补缴时,应审查私营企业整体参保起始时间。如企业已经灭失,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应出具有关部门证明该单位灭失的相关资料。二十、问:已与原单位(驻冀)解除劳动关系,在何地补缴在原单位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答:与原单位(驻冀)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在我省原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尚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且属于我省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补缴。二十一、问:趸缴年龄如何掌握?答:2011年6月30日男年满65周岁以上,女年满60周岁以上,补缴以前在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后,男从60周岁、女从55周岁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补缴)至男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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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险法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